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做好全省拍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4号 1999年8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全省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参照执行。
关于做好全省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9年7月29日)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
甘肃省拍卖条例》(以下简称
《拍卖条例》),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省经贸委是我省拍卖业监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拍卖业按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对执法部门罚没的物品、充抵税款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转让的公物(包括车辆等固定资产)、闲置设备等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底价,并收缴罚没物品拍卖款项;省文物局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依照法规进行许可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内贸易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的通知》(内贸市联字〔1995〕第1号)精神,指定兰州国际商品拍卖中心为我省公物拍卖的定点机构之一,主要承担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地区公物拍卖任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本市一家符合国家拍卖法律法规的企业,为本市区公物拍卖的定点机构。也可委托省及省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定点企业进行依法拍卖。
二、进一步明确公物拍卖的范围。根据
《拍卖法》、
《拍卖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省罚没物品和公物处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指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转让。拍卖处理的公物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物价以及有行政执法权力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走私、罚没、充抵税款等需处理的物品;铁路、民航、公路、邮电、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需处理的无主货物;金融、保险部门的贷款抵押和保险理赔物品;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拟处理的公物;破产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以及国有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国家允许流通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也可以纳入拍卖。对于城市出租车投放市场、运营线路等竞价性的无形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并积极纳入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