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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10)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3、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资人的权利;
  (2)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3)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4)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5)审批机关要求以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4、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其他管理制度。
  四、关于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一)以199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财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通过财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政收支中的违规问题。
  (二)产权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1.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贷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2.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3.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四)事务所内部负债性的各种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担过去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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