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务所的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
2.事务所名称不允许冠以地名、单位、部门等称谓。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改制是指在脱钩的同时调整、完善和改革事务所的所有制。国有事务所是脱钩改制的主要对象。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应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要求不变,继续严格执行《
注册会计师法》和清理整顿的各项规定。
(一)事务所改制的主要形式
1.合伙制事务所。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现状,个人出资难以一步到位,事务所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经与挂靠单位协商后采用过渡办法。即事务所可占用原挂靠单位部分国有资产作为投资,其余由个人出资。占用的国有资产可分三至五年归还。占用期间投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占用费,但不得参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改制后的事务所发起人男女均不得超过60岁。具有高级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发起人可按不超过65岁掌握,但须报经省注协审查同意。
(二)改制申报材料及内容
1、事务所改制由省财政厅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视为完成。改制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和出资人简历;
(3)出资人协议书;
(4)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5)出资证明材料;
(6)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8)办公场地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有关清产核资、产权处置等材料;
(10)人员脱钩的有关手续及证明材料。
2、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2)业务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发起人、出资人姓名;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