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协字〔1998〕344号);
6.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98〕26号)。
二、脱钩的内容
脱钩是指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解除原来的关系,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执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由事务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其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
事务所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可暂由原挂靠单位管理,或交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继续管理。
3.新增人员由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职工民主协商或者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脱钩以后,原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以后按事务所章程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其年龄男、女均不得超过60岁。
(二)财务脱钩
1.脱钩改制前,由挂靠单位负责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规定界定产权,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
2.脱钩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
(三)业务脱钩
1.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挂靠单位的一切行政权力。禁止事务所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以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通过事务所将行政权力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为事务所指定客户,禁止干预事务所执业行为。禁止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事务所兼职,禁止挂靠单位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及各种报酬。违者严肃处理。
(四)名称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