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民族地区对外开放步伐。对未开放的民族县,按程序报批,逐步对外开放。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设立天祝县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
(二)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加大民族地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入。在项目筛选、资本金和贴息指标安排上予以照顾。
(三)“两州扶贫开发资金”到期后,要积极向中央申请继续延长。省上配套的各1000万元延续到2005年。从明年开始到2005年,省财政给张家川、天祝2个自治县每年各安排20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给肃南、肃北、阿克塞3个自治县每年各安排100万元开发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下达。继续争取中央援藏资金,扶持我省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省级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对停止采伐后财政减收的民族县,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定,省财政给予资金配套。落实祁连山水源涵养林水资源补偿政策。
(五)鼓励省内外客商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凡民族地区以外的客商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返还所得税。从事资源开发的,5年内返还资源税。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六)缓解民族地区财政困难,逐年提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其中政策性转移支付要保持一定的额度。省级财源建设项目和发展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民族县(市)财政实现动态扭补后,所享受的照顾政策比其他县多延长2年。
(七)鼓励民族地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兴办乡镇企业。设立区域性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担保基金。对新办乡镇企业的贷款,由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3年内给予贴半息扶持。
(八)加快发展民族基础教育。重点扶持办好牧区寄宿制小学,在现有基础上,牧区乡视需要可再改建一所寄宿制小学,办好边远山区村学和教学点,切实解决适龄儿童入学难问题。资金由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九)进一步做好对民族地区的帮县扶贫和扶教工作。帮扶单位要明确任务,确定目标,限期脱贫,不脱贫不脱钩。对国列贫困民族县逐年增加扶贫资金。在天津市与我省的经济协作县中,增加民族贫困县。
(十)扶持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2年内实现村村通广播,村村通电视。对民族州、县实现“村村通”的经费补助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的制作与播放,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技术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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