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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43号 1999年8月1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土地转让管理,制止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行为,整顿用地秩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后仍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炒卖土地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清理工作要以新《土地管理法》为依据,以国办通知精神为指导,以查处各类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问题为重点,以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建立依法、有序的土地供求机制。通过清理,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加快县、乡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步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加强农民集体土地转让和农林开发用地管理,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开发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转包及集资、招商监管;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依法合理处置土地资产,使土地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来新发生的转让、炒卖土地及违法批地用地问题。
  清理内容包括:1.城市、村庄、集镇及乡镇企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2.非法出让、转让农民集体土地或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征用或租赁农民集体耕地搞“果园”、“养殖园”等农林开发;3.非法转让、出租、炒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4.企业改组、改制中非法处置土地资产、低价售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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