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规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接待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行政机关要在
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之前,认真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需要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定要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制发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文件,一般应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转送的不转送、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要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作为今后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