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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甘肃处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9〕88号 1999年8月1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为全面正确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悉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巩固近两年持证上岗培训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和监察、信访人员的培训,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分级分批组织实施,争取在今年10年底基本完成培训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重点抓好省级各部门和地县业务骨干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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