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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40号 1999年8月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9年7月12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全省清理整顿“五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石油资源,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全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必要性
  近年来,小炼油厂的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省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抢市场、拼价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同时,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工艺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这次开展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是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的需要,是合理利用原油资源,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企业三年脱困,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措施。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狠抓落实。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凡在甘肃境内各类小炼油厂、小土炼油厂和采油场点等均属于清理整顿对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在1999年7月31日前一律予以取缔。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一律予以取缔。
  2.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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