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
3.《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8〕527号)和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规定,1997年6月5日以后,不再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并严格限制现有水泥企业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目标
经核实并报经国家批准,我省将在今明两年内取缔和淘汰技术落后的小水泥企业122户,生产能力150.1万吨,小玻璃企业10户,生产能力121万重量箱。
1.水泥工业。1999年目标:取缔83户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小水泥厂,关闭已公布收回生产许可证的小机立窑小泥厂20户,合计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98.5万吨。2000年目标:关闭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小机立窑小泥厂19户,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1.5万吨。
2.玻璃工业。1999年目标:关闭小平拉平板玻璃厂7户,生产能力73万重量箱。2000年目标:关闭小平拉平板玻璃厂3户,生产能力48万重量箱。
四、实施步骤
全省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深入学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
2.实施阶段。根据省上确定的取缔、关闭、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名单,各地(州、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在8月10日前向有关企业下达取缔、关闭、淘汰通知单。1999年底前确保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做好明年清理整顿工作计划的安排。
3.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地(州、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实施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将实施情况书面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