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39号 1999年8月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1999年6月22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和全省清理整顿“五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省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发展,造成产品结构不合理,总量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小水泥、小玻璃产品混入市场,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全省现有水泥企业230户,设计生产能力1030万吨,其中属于国家规定取缔的无生产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有83户,生产能力58万吨;属于关闭或淘汰的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有39户,生产能力达94.2万吨。全省现有玻璃厂11户,设计能力571万重量箱,其中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的小平拉生产工艺企业有10户,生产能力121万重量箱。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淘汰土窑生产水泥;1997年底淘汰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2000年底淘汰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1997年底淘汰20万重量箱以下(含20万重量箱)小平拉玻璃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