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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2.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依靠村、组的力量主动完成村级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3.有经全体村民民主讨论通过的能发挥作用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建立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委会与每户村民签定双向责任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连续三年无计划外生育、无出生漏报错报,圆满完成计划生育各项责任指标,年内无早婚、私婚,无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
  5.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95%;村、组计划生育干部、自管小组长对已婚育龄妇女的月入户随访率达100%。
  6.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有一定投入,能保证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村计划生育干部享受村支书、村主任同等的报酬,自管小组长的岗位津贴达到村干部报酬的10%-20%
  7.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到初婚、生育指标、怀孕、出生、节育、环孕情服务、村组干部生育节育、计划生育干部和自管小组长报酬落实、村组计划生育工作评比奖惩、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的使用情况“十公开”。
  8.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总数占总人口的10%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二、具体措施
  1.加大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在评估县级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比重。省上对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目标的地、县,给予表彰奖励,并在经费投入和器械配备上给予倾斜。
  2.县、乡要进一步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下移到村,做到工作责任到村、制度落实到村、服务延伸到村、奖罚兑现到村。
  3.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经批准可减少环、孕情服务次数。
  4.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经批准后可以有计划地实行知情选择。
  5.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工作的开展与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政绩与报酬挂钩,达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标准的,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予以奖励。
  6.已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因放松管理,工作下滑,不符合村级自治标准的,取消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优惠待遇,由县市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工作责任。
  7.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地、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每年要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8.加强乡、村干部与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理清乡、村干部的工作思路,理顺乡、村工作的关系,提高乡、村干部对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工作的认识和管理与服务能力。
  三、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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