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1999〕77号 1999年7月1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把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就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
(一)工作目标
1998年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县,要在2000年把90%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1999年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县,要在2001年把90%以上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2000年、2001年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县,要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把90%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县市区在90%以上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后,要经过3-5年的努力,使80%以上的村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
(二)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1.有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班子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村支书、村主任能全面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2.有以村计划生育干部、组计划生育宣传员、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中心户长)为骨干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且职责明确,报酬落实。
3.村计划生育工作室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科学管理“三统一”的工作机制,能经常开展工作。
4.无早婚、私婚和计划外多孩生育,生育指标发放符合政策率达100%,出生符合政策率在90%以上。
5.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率在95%以上,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
6.村有计划生育国策壁报和固定的宣传标语,户有计划生育家庭宣传服务袋和宣传品,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接受率在90%以上。
7.坚持月例会和月报告制度,按规定设立“一卡、二册、一单”或“三册一单”,并及时运转。无出生瞒报、漏报,重点服务对象的月访入户率达到95%以上,并有记录。
8.村、组(社)干部无计划外生育,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法办事,无违法乱纪行为。
9.做到生育指标发放情况、村组干部生育节育状况、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情况“三公开”。
10.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帮助、扶持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标准
1.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