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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9年10月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财政部1998年11月20日颁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修订为: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每生产销售1吨袋装水泥,以及建设单位或其它用户每购买1吨袋装水泥,应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5元。
  (二)水泥经销商或用户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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