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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限袋扶散保证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计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和限袋扶散保证金实行分级解缴。
  (一)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解缴。
  (二)限袋扶散保证金按工程项目的企业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财政部门应按年专项资金总额提留5%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的统筹资金。
  第十九条 限袋扶散保证金(连同利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根据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总量和比例,予以全部退还、部分退还或不予退还。
  使用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用量超过50%的,保证金全部退还;低于5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掉保证金的5%,退还剩余部分;低于30%的,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有效发票,按照前条规定,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办理限袋扶散保证金退还手续。
  对不予退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出具正式文书,说明理由。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水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工艺设施、购置、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用户购置、维修散装水泥运输、贮存等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应用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等;
  (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应报省政府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迟缴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专项资金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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