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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九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逐步实行散装水泥技术改造,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和设施和设备,对销售的散装水泥,应确保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建设的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应主要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减少使用袋装水泥。
  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配置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有无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作为其投标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须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每生产销售1吨袋装水泥,以及建设单位或其它用户每购买1吨袋装水泥,应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5元。
  (二)水泥经销商或用户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外省入陕的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预交限制袋装扶持散装水泥保证金(以下简称“限袋扶散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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