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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
  (二)各项指标达到的目标;
  (三)责任承担;
  (四)完成目标和指标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考核指标应分别列出年度计划。一级《责任书》有以下考核指标:
  (一)政府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二)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管理;
  (三)政府进行的环境建设情况;
  (四)政府开展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政府的环境管理及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七)政府办环保实事;
  (八)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三级《责任书》考核指标参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六条 城市(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除了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
  (一)环境质量指标;
  (二)污染控制指标;
  (三)环境建设指标;
  (四)环境管理指标。
  第七条 《责任书》每5年签订一次,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签订。《责任书》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方案报考核单位审定,并由行政首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第八条 《责任书》的被考核单位必须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内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在一级《责任书》签订的第3年和第5年,应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自查结果应于次年一季度前上报省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办。
  二、三级《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省环保、监察、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在接受考核检查时,须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资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监测指标,应有法定单位出具或者认可的监测原始资料、监测布点图和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分级考核,总分为1000分。检查考核组应根据被考核单位完成《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评分,并报考核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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