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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9〕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
  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 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专职稽查队伍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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