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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为,保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各类城市规划设计的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第六条 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须持证书副本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临时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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