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废止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的广告,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