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
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委价发〔1999〕0737号)
各市、地、州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标底价格的准确,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好运行,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标底价格的准确,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好运行,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复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复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的提出。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标底价格公布后,若当事人一方认为公布的标底价格不正确,可当场提出口头异议,并在24小时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的书面申请书;若当场未提出异议,也可在24小时内直接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标底价格复查书面申请书。
第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若有当事人一方对公布标底价格提出异议时,评标工作仍按原定程序进行,并计算出投标单位的得分,但不确定中标单位。若对标底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24小时内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标底价格复查申请书,即以原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