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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川办发〔1999〕7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为了规范我省封闭贷款管理,既有利于国有亏损企业走出困难,也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风险,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封闭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封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封闭贷款就是帮助这些企业恢复和扩大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产品的生产,并使其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从而达到扭亏解困的目的。因此,要从实现我省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的高度提高对封闭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封闭贷款工作。
  二、严格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程序审查发放贷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开户银行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向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收到书面申请贷款报告后,按照本系统贷款审批管理权限,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封闭贷款的5个条件,进行初审、调查、评估、审批。原则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后,应及时将放贷情况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商业银行要自觉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取得封闭贷款的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不得在使用封闭贷款期间制定破产及其他非积极扭亏方案。要严格执行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和帐户支出款项“双签”制度,做到产品销售收入足额划入专户,真正实现封闭运行,不挪作他用。要切实用好银行借款,使贷款投入使用后有一个较好效益。要按期归还银行本息,按规定交纳税款。要定期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告资金运用及生产经营情况,求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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