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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三)各有关银行要运用打包贷款、押汇、贴现等传统贸易融资手段,以及出口信贷、银团贷款、银行保函、福费庭等结构贸易融资方式,为我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及一般贸易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推动我省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
  (四)各有关银行要对各类出口企业贷款在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并尽快落实与出口收汇核销率挂钩的信贷奖惩制度。
  (五)有关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推广和管理,合理调整国别风险限额,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为境外加工贸易、劳务承包提供保险服务。
  七、加强外汇管理,改进服务质量
  (一)放宽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切实解决企业领取核销单的困难;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对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效率。
  (二)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手续。
  (三)对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要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调整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限额,由15%扩大到30%;采取逐户定时核定年检结果以加快年检进度;取消出口后180天内收汇的规定,并按出口合同确定的实际天数核定收汇。
  八、简化手续,依法收费,提高办事效率
  海关、检验检疫局及各口岸部门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手续,降低收费,加快通关速度,公开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支持国有、集体进出口企业出口的同时,要积极帮助私营企业扩大出口。
  九、继续加快和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
  (一)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的改革,从实际出发选择改制形式。积极探索组建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途径。发展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职工可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企业改制要稳妥进行。按程序报批,在改制中要妥善安置好离退休职工和下岗分流职工。
  (二)省经贸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要努力培育出口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外经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扩张型企业试点,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选择1-2户符合债转股条件的外贸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试点。选择个别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的外贸企业进行破产试点。
  (三)为解决各类外经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问题,由省外经贸委牵头,筹建“四川省外经贸出口企业担保公司”。从省外贸发展基金中划转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其余部分可在省级各类外经贸出口企业中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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