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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二)为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将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以全省出口企业机电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海关统计数为依据,对当年出口总额按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贴息,对当年较上年增长部分再给予每美元0.06-0.10元人民币贴息,具体增量贴息标准视其当年出口情况确定。
  (三)为扩大我省农畜产品及制成品出口,用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外贸出口的冻猪肉及其附产品补贴资金,对全省农畜禽产品及其制成品出口给予适当贴息,具体贴息方案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委制定实施。
  (四)对省级外经贸企业1999年、2000年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各市、地、州可参照制定相应措施。
  三、落实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政策,采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同时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抓好国家“以产顶进”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积极支持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
  省外经贸、银行和海关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加工贸易,帮助企业创造条件争当A类企业及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对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仓、增发加工手册、转厂深加工业务等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妥善解决,为企业排忧解难。按国办发〔1999〕71号文件的精神,尽快争取在省内建立一个出口加工区。
  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已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和产品出口,特别要对一些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搞好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继续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型”(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的考核和确认。要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六、完善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力度
  (一)各有关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我省各类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适当增加进口料件的外汇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各类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授信额度。
  (二)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对外经贸企业的“封闭贷款”办法,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相互配合,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落实对暂时亏损,但出口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贸企业发放“封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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