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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川府发〔1999〕55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央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省外贸出口的形势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大开放促大发展”的战略方针,对外开放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促进了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外贸体制和区位劣势的制约,我省外贸出口基础薄弱、规模偏小、包袱沉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外贸出口实绩与先进地区存在很大差距,外贸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偏小,从长远看将对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去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我省对外贸易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外贸形势更加严峻。
  要把四川建成经济强省,必须一如既往地坚决贯彻“大开放促大发展”的战略方针,必须把扩大外贸出口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外贸出口对促进我省企业加速与国际经济接轨,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坚持实施“大经贸、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科技兴贸”战略,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领导和对企业的服务,确保我省外贸出口持续增长。
  二、运用财政政策鼓励扩大出口
  (一)为鼓励外经贸企业多出口、多收汇,对省级各类外经贸企业(财务关系隶属于省财政厅)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报关,并于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其收汇较上年同期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10元人民币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增量贴息资金(省级部分),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各市、地、州的外经贸企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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