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包括1999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养老金按月人均135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养老金按月人均55元调整,重点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人员倾斜,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及1999年下半年增加的支出,按照各地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计算,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和额度,补助给各地。
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要求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以外的拖欠,由企业自行解决,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以各地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属于统筹项目内的拖欠数额确定。各地对企业拖欠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确保将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补发到位。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可采取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发放。企业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拖欠的基金养老金,要填表造册,补发金额要张榜公布。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级政府自筹资金补发。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清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企业职工增加工资,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和完善企业依靠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各市、地、州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根据国家现行企业工资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直接调控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所需额度应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增加工资额度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使工资分配进一步向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理顺工资关系,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增加工资。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加强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要保持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合理关系。已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1999〕130号)选择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这次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在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内重新选定,报省劳动厅核定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