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提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川办发〔1999〕6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以及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三费)的基数提高30%,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快颁布实施,同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分别按新标准和新基数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三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和新基数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三费。
地方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和缴纳三费所需资金以及1999年下半年增加的支出,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和额度,切块补助给各地。中央在川企业直接向国家申请,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999年7月1日后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应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当地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对1999年7月1日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真核查,做好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年度前把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尤其要把二、三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