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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不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的其他部门的职能,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鼓励开发区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构建适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区开展建设需要的新型管理模式。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依照《四川省<建设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时,应编制地名规划,并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命名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办事程序应力求简便、高效。在开发区内设立企业,由管委会统一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或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对经依法取得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开发区管委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的税后收益,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公有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各项建设必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禁土地荒芜闲置。开发区范围内因土地闲置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开发区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时调整开发区内鼓励发展和限制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同时抄送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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