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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8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棉花市场
 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川府发〔1999〕49号)


  《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2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为了维护棉花流通秩序,确保棉花质量,保护棉花生产和利用好棉花资源,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维检验局)、省供销社(省棉麻公司)、省纺织总会和省农业厅联合组成四川省棉花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应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一律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加工、销售棉花。
  三、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棉花市场准入企业的申报范围。
  此前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省内纺织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均应按照棉花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审定;此前已经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和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应根据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认定。
  (二)棉花市场准入资格的认可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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