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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部门
 关于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
 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川办发〔1999〕55号)


  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大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
            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
      (省粮食局 省农工委 省财办 省工商局 省农业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中关于“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大型农业企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的界定
  (一)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或农户直接签订1万亩以上的优质粮食产销合同;
  2、自身拥有仓容25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年产销能力在4000吨以上。
  (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饲料生产能力在2万吨(使用原粮1万吨)以上;
  2、自身拥有仓容50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利税大户。
  (三)大型医药、食品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用原粮5000吨以上;
  2、自身拥有仓容25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利税大户。
  (四)大型酿酒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用原粮50000吨以上;
  2、自身拥有仓容25000吨以上,并有配套的粮食验质检测人员和仪器;
  3、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利税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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