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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0日)废止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设立的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四川检验检疫机构)主管全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外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第三条 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国外投资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从境外进口的机构、电器、仪器、仪表、半成品、原材料、备配件和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有形资产(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财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办理。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设立的资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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