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迁出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要选定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对象(农户),并登记造册送迁入地人民政府审核备案。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桂政发〔1997〕75号)严格把关,按计划及时组织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迁进安置点。
(二)督促和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落实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带队干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县、乡(镇)干部到扶贫异地安置点,做好安置群众的思想工作,协助实施单位(企业)做好安置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直到验收合格。有关迁出县、乡(镇)在组织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搬家时,不得向安置地和迁出农户收取搬家费用。
(四)抓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迁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要教育农户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新的安置地艰苦创业。同时,迁出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每年要深入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1至2次,与迁入地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企业)和安置农户交换意见,了解情况,配合迁入地人民政府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工作。
三、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单位(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严格按项目可行性计划组织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要对扶贫异地安置农户负责,按时完成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农户顺利迁入、思想稳定和脱贫致富,努力实现农户致富和企业发展的目标。
(二)办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所需土地的具体手续,并上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三)要接受当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协助当地政府组建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管委会组织,并负责落实安置点管委会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费用。
(四)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确需采用租用土地的办法来安置农户的,可由实施单位统一租用土地,再由实施单位发包给安置农户使用,并与安置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承包证(土地承包期限要按国家规定在30年以上)。同时,还要安排安置农户人均0.5亩以上的基本生活用地(生活用地必须是已交租金30年以上的土地),并按国家规定的面积给每个安置农户安排好宅基地,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或调整手续,发给安置农户宅基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