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7号)
河池地区行署,南宁、钦州、玉林、北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有关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区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把居住在大石山缺乏生产条件、生活极度困难的部分贫困群众迁移到区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进行安置。这是我区为从根本上解决大石山区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实现脱贫致富,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迁入地、迁出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期完成我区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任务,现就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迁入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接收贫困地区异地安置群众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把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纳入当地行政区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把跨地区异地安置群众作为本地公民同样对待。
(二)加强对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单位(企业)的领导,加强管理和监督。要对承担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资格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具备条件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不得批准其承担安置项目。要选好扶贫异地安置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落实好异地安置农户的土地,审核土地租用或承包合同,办理好用地手续。
(三)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入手续,做好户籍管理工作。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移,由农户提出申请,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分批上报扶贫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并加强户籍管理。
(四)迁入地人民政府要帮助所属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组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要有乡(镇)政府领导、实施单位领导、当地村委会干部和安置农户代表参加。管委会行使村委会和企业职代会的职能,负责协调、理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管委会成员(除农户代表外)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五)迁入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作为行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公安、土地、城建、规划、交通、水电、教育、卫生、邮电、农业等部门,要帮助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办理好户口、土地、建房、就医和适龄儿童入学等手续,帮助扶贫安置点抓好农业生产、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对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工作要坚持特事特办,除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六)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要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周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置环境,帮助这部分异地安置特困农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实现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