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本地市申报项目;
2、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建议奖励等级;
3、将初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按专业分类,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4、总结初审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行业评审小组职责:
1、受理区直单位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建议奖励等级,将初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按专业分类,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2、对初审项目进行复审,做出定量评价,填写《项目定量评价表》,并建议奖励等级;
3、将评选结果及材料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4、总结行评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自治区评审委员会职责:
1、审批、聘任行业用地、市评审小组成员,指导行业及地、市评审工作开展;
2、终审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
3、将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总结评审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五、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评审程序
(一)区直有关行业及地、市评审小组按对审报项目进行初审,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二)按行业对项目进行复审;
(三)自治区评审委员会采取通讯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评审过程中若对项目申报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项目完成人员进行答辩或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地调查;
(四)评选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异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会同行业评审小组裁决。
(五)评定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奖。
六、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优秀新产品一等奖”、“自治区优秀新产品二等奖”、“自治区优秀新产品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奖项目按可计算新增税后利润的20~40%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给予奖励;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不超过8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二)奖励业绩记录入获奖励人员档案,在技术职称晋升、农转非等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若发现申报单位、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经查明属实,撤消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资金,并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