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9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经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8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6号)的精神,做好我区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工作,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申报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广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已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技术资料完整,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试验报告(检查报告)、检索查新报告、标准和标准化报告、用户意见及新产品鉴定证书和经济社会效益报告(需附财务证明)等;
(四)项目未曾获其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