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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快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进程。对场界、权属清楚,确属被侵占的土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对目前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解决。对已经各级人民政府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有关单位要坚决执行,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尊严。对那些煽动群众抢占华侨农林场土地、哄抢林木果品、破坏生产、拒不退还非法侵占土地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惩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做好华侨农林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使用证是维护华侨农林场土地完整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证。各有关地、市、县及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华侨农林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根据华侨农林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场界、权属清楚的土地先予发证。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规定执行,即国有农林场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
  (二)华侨农林场部分土地权属有争议、需要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发证部门可视条件降低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0.02元收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减免。
  五、各有关地、市、县要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宣传工作,教育华侨农林场周边村民自觉维护归难侨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华侨农林场职工搞好场群关系。凡是领取了山界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山林土地均受法律保护;凡侵占已领取山界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山林土地均为侵权行为,不得作纠纷处理。要把处理侵权行为和扰乱安置归难侨农林场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旦出现这类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理,严厉打击,确保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和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安置有归难侨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农林场,处理解决以上类似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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