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
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华侨农林场是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国有生产单位。多年来,归难侨在农林场积极发展生产,努力改变生产生活条件,为广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目前华侨农林场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土地尚未颁发使用证,一些土地因权属未清而经常发生纠纷,全区有近27万亩土地被当地村民长期侵占。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场群关系日趋紧张,严重地影响了华侨农林场归难侨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进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了维护华侨农林场的合法权益和归难侨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我区的社会安定和对外形象,现就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进一步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依法治桂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各有关地、市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力争在2000年底前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纠纷及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安置归难侨农林场土地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68号)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自治区土地局、调处办、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侨办、华侨企业管理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检查组,邀请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领导监督指导,在1999年内到各有关地、市、县对桂政发〔1996〕68号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坚决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处理解决华侨农林场土地有关问题较好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文件精神不力,敷衍了事,拖而不办,造成安置归难侨农林场土地不断被侵占,问题严重的地、市、县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