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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社办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转换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机制呆板、管理粗放、经营落后、效益低下的问题。要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体制改革要求的企业领导体制、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激励制约机制,管好用好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9〕36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我区化肥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营销关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五、整顿规范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9〕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67号)中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至5年内转退,平稳过渡。拖欠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底前归还给供销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抵偿债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问题以及在整顿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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