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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今后,凡人民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经营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银行对供销合作社有效益的企业和项目,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擅自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隶属关系、无偿拆迁和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限制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范围等行为,不允许向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对在发工资方面特别困难的县联社,可由县联社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县联社的国家正式干部的工资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地(市)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要参照下步政府机构改革的精减规定进行,从2000年起,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社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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