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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必须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7)轮歇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3公顷(不含0.03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2)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25公顷至0.03公顷(含0.03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
  (3)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2公顷至0.025公顷(含0.025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
  (4)征地前人均耕地在0.02公顷(含0.02公顷)以下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获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5倍补偿;征用鱼(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轮歇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征用土地需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4、本文没有提及的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请示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执行。
  (四)建设占用国有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占用国有园林、林地等有收益土地的,视其质量按占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5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占用无收益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执行。
  上述各种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确定。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4人以下(含4人)的户,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原有住房用地面积,下同);
  2、4人以上的户,涉及使用耕地的,人均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住宅用地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宅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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