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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未批先用土地行为。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杜绝计划外用地和盲目用地现象。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次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的审批,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在申报建设用地时,须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存量土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供给(出让、划拨、租赁等),按以下权限审批:1公顷以下(含1公顷)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1公顷以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及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1、总面积在0.3公顷以下(含0.3公顷)的建设用地,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
  2、总面积在0.3-3公顷(含3公顷)的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3、总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征用土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我区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
  (1)水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2)菜地、鱼(藕)塘: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3)旱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4)园地、经济林地: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
  (5)用材林、薪炭林地:已有收获(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未有收获(收益)的,按被征用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4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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