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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实施之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获批准之前,不准审批新增建设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按国家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
  二、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国务院批准下达我区土地利用年度总量计划后,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地区、地级市编报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会同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我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三、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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