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植物的选配宜用耐旱、耐瘠、抗风性的植物以及非直根系的植物,少用强根系品种,以免破坏屋顶结构。
(五)绿化设计方案的照明系统以及背景音乐等专业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造成安全隐患。
(六)种植植物进行绿化的屋顶,应考虑喷灌设施,应有切实可行的防排水措施,新建房屋的喷灌设施应与主体结构一次设计施工。
(七)旧房屋在绿化施工前须对屋面进行防渗补漏处理,并按有关防水规范验收。
(八)设计成屋顶花园的屋顶(不含高层裙楼层顶),不能搭建高度超过2.2米或有固定顶盖的建、构筑物。
(九)沿女儿墙1.2米范围内不能搭建超过女儿墙高度的任何设计,女儿墙上不能摆放花盆。
(十)屋顶绿化必须注意病虫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蝇、老鼠。不得使用有异味的肥料,不能在屋顶种植蔬菜,不能饲养家禽家畜和鸽子。
(十一)屋面不提倡使用可能造成城市垃圾、不利用环保的塑料草皮等材料。
(十二)同一屋顶的美化绿化,应由房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以保护屋顶环境的协调。
第九条 实施屋顶美化绿化的经费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一)房屋由单个业主拥有产权的,由产权人承担。
(二)房屋由多个业主拥有产权的,按以下办法解决:
1.鼓励顶层业主或用户自费绿化,经房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并征得30%以上产权人的同意后,由顶层业主或用户自行管理使用。
2.非住宅房屋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产权所有人按产权比例承担。
3.屋顶由业主购买或开发单位配送的,由业主或用户承担。
(三)机关、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等屋顶美化绿化经费由其产权(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 屋顶绿化工程应由执有绿化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由其物业管理处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屋顶美化绿化工程的实施。
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由各区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屋顶美化绿化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 美化绿化后的屋顶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业主自费绿化的屋顶,原则上由实施绿化的业主或用户自行管理与维护,也可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维护;如业主或用户维护不善造成脏、乱、差并不服从管理的,房屋管理单位应责令其整改。
第十二条 美化绿化后的屋顶管理,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