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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8日 深府〔1999〕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市貌,提高环境质量,把我市建设成为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推进全市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屋顶美化绿化是指对各类房屋的屋顶进行整治,并采用种植、造园、铺设、喷涂、涂刷等措施,使之达到洁净、优美、协调的环境效果。
  第三条 屋顶美化绿化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部署、多方集资、分期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屋项美化绿化必须在保障房屋及各项设施原有功能及安全的前提下实施。
  第五条 深圳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指挥、协调,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调处理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组织各区、各部门实施屋顶美化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评等。
  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市住宅、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部分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屋顶美化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屋顶美化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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