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换届时,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行业协会承担。
第七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应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八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监管。
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用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行业协会设立时,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得批准、登记的,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撤销批准、登记。
第五十二条 行业协会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决算报告的,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请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该行业协会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