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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失效]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理事、常务理事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应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有住所。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设监事。监事人数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监事由会员大会产生,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职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 行业协会职能

  第二十七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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