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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失效]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章程
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完成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成立,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
  (二)会员的除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行业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
  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二次。依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可召集临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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