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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本地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过时失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本地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9〕4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加快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实施对广州市属企业出口本地产品退税提高两个百分点和对出口退税封闭贷款业务实行贴息的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广州本地产品出口退税提高两个百分点问题。
  (一)享受政策范围。
  广州市属外贸企业、工贸企业、自营出口企业(不含区、县级市所属企业和中央在穗企业)。
  (二)享受政策条件。
  在企业今年出口实绩比去年同期有增长的前提下,对其中生产或收购本地产品出口部分给予扶持。根据国家退税政策已足额退税的商品不再享受此政策,且退税额以不超过企业实缴金额为限。
  本办法所称本地产品是指广州市属企业自产出口产品和收购广州地区(包括8个区、4个县级市)的出口商品。
  (三)有关规定。
  1.此政策计算不分基数内外。
  2.生产企业的本地产品以其全部产品的离岸价(折人民币)为计算依据(包括免、抵、退企业)。
  3.外贸企业出口的本地产品以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专用税票收购价为计算依据。其中委托加工产品,根据其原材料、加工费专用税票来确定本地产品金额。
  4.对于1998年底之前收购已入电脑库存部分,因无法分清产地,因此对使用旧库存出口不享受此政策。
  5、对今年新批准从事进出口业务且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兑现办法。
  计算提高两个百分点退税的有关资料由市国税局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当年的11月和次年清算期内分次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供。资金的拨付在次年清算后由市财政直接兑付给企业,对提前完成任务的企业,市财政部门可考虑提前予以兑现。
  二、关于对出口退税封闭贷款业务实行贴息的问题。
  (一)贴息对象: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全口径计算),经批准享受我市“出口退税封闭贷款”政策的市属各类内资出口企业(不含区、县级市、中央在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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