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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据本办法申请回避;
  (三)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听证笔录。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与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第五章 证据

  第十八条 听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现场笔录。
  第十九条 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第六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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