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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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